2021年1月7日
 

 

 

:::: 思和 ::::

伍晓明  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


    和谐对于我们是一个宝贵的概念。但"和谐"必乃此"和"彼之"谐",或我"和"他者之"谐"。同样,"和睦"必乃此"和"彼之"睦","和好"乃此和彼之和而好之,亦即,重归于好。而对于我们这个世界如此重要的"和平",也显然必为此共同体、此民族、此文化、此宗教、此国家"和"彼共同体、彼民族、彼文化、彼宗教、彼国家之"平":平-静,平-安,亦即,彼"和"此之间没有紧张,没有仇恨,没有冲突,没有战争。因此,"和平"亦乃"平"之和,亦即,此平"和"彼平之"和",或众平之"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礼记·中庸》语)。因此,和谐乃由和而生之谐,和好乃由和而生之好,而和平亦乃由和而生之平。有了如此由和而生之谐、好、平,则即可能有世界之和美,而此"和美",作为真正的和与美,当然亦必为由"和"而生之"美":美好,美妙,美满,完美。这当然是我们的理想或我们的欲望。


    因此,我们的理想或欲望对于和谐、和好、和平、和美的追求实由和而生。由和而生,也就是说,以和为其可能性的条件。但"以和为其可能性的条件"意味着,没有和即不可能有和谐、和好、和平、和美,但有和却不必定有和谐、和好、和平、和美。何以如此?因为,此"和"彼始终皆有可能未必谐、未必睦、未必好、未必平。此"和"彼,我"和"他人,一个民族、宗教、国家"和"另一个民族、宗教、国家始终有可能不谐、不睦、不好。而且,恰亦即因有这个将彼此、人我联系起来的"和",这个使此和彼或(他)人和(自)我连在一起的"和",方有可能生出种种"不-和"。正因为此彼或人我或不同民族、宗教、文化、国家已经在"和"之中在其可能性之中来到一起,直面而对,相互暴露,方有可能发生嫌隙、猜忌、伤害、对抗、冲突、战争。


    尽管如此,我们仍需相信此"和",亦即,需要保持我们对此"和"之信,某种最基本的信,因为否则我们甚至不再能开口说话,亦即,开口"和"他人说话,开口和他人说:"我想和你说……",无论我想和他人说的究竟是什么,甚至哪怕只是:"我想和你说,我不想再和你说话了!"然而,也恰恰是因为"和"在意义上的这一暧昧或义之两可,我们需要"思和",我们应该"思和"。而此"思和",此和之思,恰恰即由于所思者之意义上的暧昧或义之两可,亦必将具有双重的甚至多重的意义或发出复合的声音。思和,或和之思:对于和之思考;对于和之思念。思念:因为我们已经失去了和,或尚未得到和和谐、和睦、和好、和平、和美之和。思考:正因为和似乎许诺了我们如此和美的前景而又给我们产生了仍然缺乏和美的现实,所以我们应该思考和,那似乎既使我们所希望的和成为可能又使其成为不可能的和。


    为此,我们将首先重新倾听自己的语言。在我们现代汉语中,"和"也许是我们最熟悉而且最常用的、因而也最不起眼的词之一。唯其如此,此"和"其实已经成为我们"日用而不知"者。因此,我们应该设法恢复其表达力量。和,作为现代汉语中的"连词",其作用乃为,将言中之某一此连接于某一彼。一旦在这一用法上使用"和",我们就是在欲表明,所言及之二者(或数者)已经以某种方式或在某种意义上来到一起,因而其间已经有了某种联系。假使此联系由于被联系者之间的某些性质而可以被巩固、被加强,直至各被联系者被紧密地连在一起,那么和这里即有可能通向某种合,并最终通向某种同,甚至某种一,某种"至大无外"之一。但同所蕴含者必为异,或联系所蕴含的定是差别。无异即无所谓同可言,即不可能有同:既已为同矣,焉得有言?故同必为异之同。同样,无差别即不可能有联系,或,无分即无合。因此,连词"和"之可将不同或有别者连在一起,亦即,其之所以可能,即在于已然有分(庄子曰:"其分也,成也。"),或已然有别有异。和为诸别者或异者之和。因而,在语言中,在我们的现代汉语中,"和"作为连词,作为连接一此于一彼者,其实同时也是区别与差异的某种标志。"和"既必然涌现于区别与差异之中,但同时又是对于区别及差异的某种补偿,某种弥合,或某种掩盖。而既然"和"有此大功,它(或我们)即很容易胜利地宣布它已经超越了区别及差异。然而,如果"和"本身即已蕴含着差异,即已以差异为其可能性的条件,那么此和相对此使其成为可能之差异而言又意味着什么呢?和真能结束差异吗?一旦差异终结了,和还能有存身之地吗?差异之终结如果这是可能的话不因而也必然是和之终结吗?因此,我们是否可以说,使和成为可能者同时也必然是使和成为不可能者?和是否仅为在差异之内所产生的、因而本质上始终不可能在差异之内被满足的"欲望"?但如此一来,我们所理想所追求的和和谐、和睦、和好、和平、和美还有希望吗?和是否必然只能是差异之终结以及其自身之终结?是否只能有一种和,一种既结束差异又结束自身之和?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将回到和这一概念的经典出处,讨论周太史伯阳所理解的和,并将试图指出,在那里,此和仍要求一主宰或一统一意志以成就。而我们今天面对的问题则是,在不再可能有这样一个高高在上的主宰来和众异而为同的世界上,和,真正的和,伦理意义上的和,是否还有可能?"和"的另一意义,也许是其更原始的意义,为我们提供了某种可能。我他之和,我与他者之和,一种没有高高在上的第三者为之中介并进行控制之和,首先只能是我对他者之应-应和。而恰即在此意义上,我们回到和之"本义"。和首先乃我对他者之应:应于他者,为他者作出回答,做出应承,亦即,做出承担,负起责任。和,不是"求同",亦即,不是求他者之同于自己或自己之同于他者,而是"存异",亦即,存必然异于自己者他者之异。这也就是说,尊重他者之为他者。我们将通过对于孔子的"君子和而不同"的重新分析来阐明这一点。
最后,我们将希望表明,只有在此和之伦理的支配下,才能有此和彼、人和我、文化和文化、宗教和宗教、民族和民族、国家和国家的真正和谐一种负责的和谐。